案例
A是某环保分局监察人员,主要负责使用危化品单位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某晚,A接到一化工厂环境安全部门电话,反映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液氯发生泄漏事故,请求环保部门尽快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当时A正准备睡觉,他突然联想到同事B前两天因为工作中出了一个错误而被处分的事情,想想觉得“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于是A马上回复化工厂让其自行处理,明确表示太晚了不能去现场。事后,化工厂虽然也自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因为缺少指导,措施不力,最后引发了更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点评
应该说,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干部确实存在不正确的工作观,认为“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要想不错就是不做”,这是典型的懒政行为。殊不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是失职渎职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本案中,化工厂泄漏事故发生后,A因怕“多做多错”,既没有赶赴现场处理,又没有向领导报告,而是让化工厂自行处理,从而导致更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这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应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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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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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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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保局纪检组供稿钟兆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