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英 ■基本案情 企业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及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废矿物油 不久前,有群众举报,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琼华村的海口合兴服务部,在收集、贮存矿物油的过程中,因倾倒废油和土法炼油造成大气、土壤等污染,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极大影响。 根据群众举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和海口市环境监察局联合对海口合兴服务部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这家企业在未办理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及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废矿物油,属于环境违法企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等法律依据,海口市环境监察局依法做出《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决定书》,并指定由有资质的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代为处置涉案的危险废物。 环境违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触犯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接受处罚本已毋庸置疑,但这家企业负责人陈某却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理由是“已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属合法生产”。 据了解,目前案件正在受理中。 ■争议焦点 未取得环保审批,却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环评前置被架空 本案的焦点在于:项目业主单位在未取得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前提下,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却未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便给项目办理有关手续。表面上看,环保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合情合理;陈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似乎也说得过去。 但其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职能部门往往各自为政,彼此缺乏沟通协作。根据“环评前置”以及“一票否决”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没有环保审批手续,工商部门是不能发放营业执照的。 然而,在实践中却不乏这样的情况:职能部门没有加强合作、彼此缺乏必要交流,导致项目在非法经营过程中,由于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完善,产生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