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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禹区环境公益诉讼庭审纪实

 我国目前已有不少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我会就曾提起数起环境公益诉讼并获得胜诉,但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许多具体问题,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尚待解决。
    2012年10月26日,由我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率领的“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调研组一行四人赴广州旁听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当地的一家食品企业提起的一起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庭审过程,案件中就涉及了诸多实际法律问题。
    本案由番禺区人民法院受理。庭审中,原被告对污染事实基本没有争议,但对法律依据、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进行了辩论。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广州市番禺某食品有限公司(原名某食品厂)主要生产酿造酱油、食醋、调味料、酱腌制品等,设有1台2吨/时燃重油锅炉,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锅炉废气未配套治理设施,收集后经一条23米高的烟囱直接向外排放。该公司从1996年以来一直使用重油作为锅炉燃料,锅炉每天运行时间约8小时(节假日除外),每天燃烧重油量约800千克。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的锅炉废气共进行了4次采样监测,监测结果反映该企业排放的锅炉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全部超标,烟尘有二次超标,其中二氧化硫超标最严重,最高超标倍数达6.18倍。经过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二氧化硫 作为预测评价分子进行环境经济损失量化分析,从保守的角度计算,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某食品有限公司锅炉废气超标排放造成的人体健康损失约为人民币74,212.8元,造成的农作物损失约为人民币72720元,合计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总量在人民币146,932.8元以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锅炉废气等一切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承担锅炉废气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932.8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针对此污染事实,原告出示了番禺区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证人证言等书证。在诉讼请求方面,原告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支付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没有提及鉴定费用。原告称,诉讼请求是委托广州市番禺区环科所进行经济损失量化鉴定计算出来的,有科学依据。为此,原告还特意请广州市番禺区环科所工程师作为证人出庭,说明诉讼请求中的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针对原告的证据,被告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只是正式通过,但2013年1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因此,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其次,针对自己的排污行为,环保局已经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检察院又要求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属于重复行为?最后,关于赔偿金额,被告不能认同。因为在环科所出具的报告中,是依据广州市气象局监测到的常规气象数据,再结合国际上同行的计量公式,计算出的赔偿金额,但这个金额中包括农作物损失和人身伤害损失,而自己的排污行为并未造成具体的人身伤害,且自己工厂周围没有农田,因此不能接受原告方提出的赔偿请求。
    检察院则称,尽管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尚未生效,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仍是充足的,《宪法》第129条、《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第6条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司法实践也早已证明,检察机关是适格的公益诉讼原告。而被告称自己曾因污染行为接受过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和民事侵权责任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属于两种法律责任,不存在重复之说。而针对本案法庭辩论的焦点,也就是赔偿数额,原告方称,环科所出具的报告是根据GPS卫星定位搜索到的受影响范围地图进行的量化分析,是科学测算,而非被告所称,自己周围没有农田,就不产生农作物损失赔偿责任。

    原被告双方完成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