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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法环资庭长:环资案逐年上升,预防和修复理念更深入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自2015年之后历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均有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件数据情况。

最高法环资庭庭长王旭光。资料图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环资庭庭长王旭光就环境司法审判工作相关问题接受专访。王旭光表示,法院是维护环境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自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预防和修复的理念更加深入。
谈及今年环境司法领域的重点工作时,王旭光表示,今年要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方式,发挥环境司法的评价、指引、教育、宣传等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他还透露,最高法正在着手构建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


环境资源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符合发展规律


澎湃新闻:5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到了三清山巨蟒峰破坏生态环境案,这起案件有何警示意义?

王旭光: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二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因以打岩钉方式攀爬给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被课以刑罚并赔偿损失600万元。相信此案会对以往社会生活中多见的乱画乱刻、“到此一游”等践踏式赏玩名胜古迹的行为产生深刻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澎湃新闻:我们梳理了2013年至今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发现,从2013年至今,无论是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还是环境民事案件数量上都呈现了明显的上升,并且在2017年达到了峰值,这种趋势说明了什么?2018年的这两组数据开始出现下降趋势,又说明了什么?
王旭光: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自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8年3月,周强院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就过去五年的人民法院工作情况作了报告,报告中提到“审结环境民事案件48.7万件”是指五年来案件的总数,不是2017年审结案件数据。从2013年以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看,2014年以前,仅在刑事、民事案件中公布部分环境资源案件数量。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自2015年之后历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均有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件数据情况。
2018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5.1万件;2019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26.8万件,案件数量并没有下降。
在我国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在生态环境污染破坏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伴随着环境资源立法日趋完善,民众环境意识日益觉醒,环境资源纠纷逐渐进入法治化轨道,环境执法和司法日渐加强,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也是符合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


环境资源审判中预防和修复的理念更加深入


澎湃新闻: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上升了,审判质量有何变化?

王旭光:2019年,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质量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环境资源审判自身的复合性不断增强。主要表现有案件类型日趋多样性,除了常见案件类型外,还包括传统村落保护、节能服务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保护范围渐呈广泛性,不仅涵摄环境资源要素,还覆盖生态系统要素;审判程序凸显复合性,涉及多种诉讼类型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衔接;诉讼价值显现主导性,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均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核心价值展开。
二是环境资源审判中预防和修复的理念更加深入。在案件审理中贯彻预防优先理念,注重发挥行政诉讼的预防和监督功能,积极适用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措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三是环境资源审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如对走私洋垃圾等犯罪行为、非法捕捞鳗鱼苗等违法行为,不仅惩治直接走私、捕捞者,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提供者、购买者、出售者的法律责任,取缔非法交易链条。
当然,我们也认识到,环境资源审判还面临不少挑战。如裁判规则不够统一,评估、鉴定难有待解决,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待研究。我们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和水平。


正在着手构建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


澎湃新闻:过去几年间,最高法院如何解决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王旭光:目前,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法律政策已日趋完善,但环境资源审判属新兴审判领域,又跨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基本法和单行法、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法律判断和技术判断等多个领域,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需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推动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正确适用。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陆续出台一系列司法政策,着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制度体系。例如,为加强重点流域环境司法保护,2017年12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目前,正在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
制定司法解释,完善配套制度。例如,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前,我们正在探索细化多元技术查明规则,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
发布典型案例。截至目前,先后发布14批共175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首批10件中国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判决书(英文版)于2019年3月在联合国环境署官网发布,成为世界各国共享中国环境司法案例,了解中国环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目前,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育、筛选、发布、研究、成果转化以及中外司法交流机制。今年1月,还集中发布了第24批共13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另外,按照工作安排,最高法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部委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形成书面报告。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民法典、森林法、矿产资源法、长江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防治法等立法及修订相关工作,结合司法实践提出立法建议。


澎湃新闻:针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纠纷案件,法院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难题?
王旭光:环境纠纷案件,尤其在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重点环境污染治理区,具有明显的跨行政区域特点。
有别于传统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纠纷案件,主要采取了两个方面的司法措施推进司法实践:一是推进跨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建设。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建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探索跨省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
二是推进跨区划司法协作机制建设。比如,2016年9月,北京、天津、河北高级法院签订《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8年9月,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签订《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9年11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四家高级人民法院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积极推动构建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平台,完善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务成果共享机制、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重大司法课题联合调研机制,尤其是围绕大气、水污染等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行为保全措施的实施等方面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目前,正在着手构建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


环境治理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


澎湃新闻: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环境司法政策强调法院与有关公权机关的协作联动,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法院作为依法居中裁判的监督者角色?

王旭光: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通过充分发挥其作为维护环境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作用,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因此,在准确把握司法权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妥善处理好司法保护和其他路径保护的关系的前提下,构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不仅不会妨碍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并且是推进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完善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澎湃新闻:在推进构建协调联动机制过程中应着重把握哪些方面?
王旭光:首先要注重发挥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作用。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尊重环境行政执法的最初判断权,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肯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特别是发挥检察机关的诉前督促功能,推动行政机关规范行使职权,推动形成行政主导的综合解纷模式。
其次,要注重发挥环境司法的环境权益救济、公共权力制约、矛盾纠纷终结和公共政策形成等基本功能。
另外要注重加强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案件移送、证据转化、信息共享、执行衔接方面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立体保护、全方位保护机制。加强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加大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在化解涉林权及土壤等环境资源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力度,对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的治理进程。